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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二中贫困学生资助类型介绍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8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一种形式,它分夏秋两季对学生进行资助。

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办法:

一、实施两轮认定,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流程

实施两轮认定流程。首轮认定特别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和低保、重病重灾、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15日前结束。

第二轮认定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学校根据上级资助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再组织认定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二、明确认定条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

(一)分档资助。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档)、困难(二档)、一般困难(三档)3档资助标准,分别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2000和1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在资助资金用足、资助面不低于规定比例、平均约2000元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资助金额。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的学生,学校用校内资助资金或其他资助予以减免学费和发放补助金。

(二)认定条件。

1.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重病和重大灾害家庭学生。

2.困难学生。优先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5)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有相关单位证明。

三、规范认定流程,认定工作环节实施精准管理

(一)宣传发动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办、年级部、班级采取广播、专栏、板报、校园报刊及网站等形式,通过召开教职工会、班主任会、学生会、家长会等途径,全面宣传国家政策,精心安排此项工作,确保该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申请

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资助办组织实施,班级具体接受办理。

第一步: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自愿申请资助的正式注册学籍并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9月第二周以书面形式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在上报申请同时,交付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二步:班级评议、班级公示。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及学生代表等7人参加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议认定家庭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受助学生名单。申请资助人员不参加班级评议。班级评议认定过程要有记录,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签字,评议结果要在班级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受助学生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办。

第三步:学校审核、学校拟公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助对象资格、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受助学生需在学校进行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步:学校公示。对受助学生拟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受助学生名单上加盖公章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助学生名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学校在公告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审批确认后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

第五步:资金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打卡发放给学生,学校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专用资助卡,资助卡领取和资助金到位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新卡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到办理银行进行激活,学校不得集体办理。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

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在学校就读、具有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内容包括: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并免除学杂费。

三、校内资助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3%-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校内学生学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一条  受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入我校的正式注册高中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条例具体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后无异议,可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奖学金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制度评定。

      第三条 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贫困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收入低,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条 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应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六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第七条 奖学金制度:由学校教导处将本学期学生的全部考试成绩求和,全校各年级特别奖给予800元的奖学金,各班第一名给予200元的奖学金。 对于在学校、年级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学生,视情况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对我校珍珠生给予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同时每月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

四、 923 基金及其社会资助

923基金是我校原92届某班高中毕业生在2012年自筹五万余元组成的一笔基金。它主要对我校家庭贫困、学习上进的学生提供的一种帮助。它的申请办法参照校内资助申请办法。

另外,学校每年也会收到一些社会资助,用来帮助我校需要帮助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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