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二中资产管理制度
(2025年1月修订)
学校资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延长资产使用年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资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资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教室
2. 办公室
3 .专用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
4 .食堂
5 .田径场地(含篮球场)
6 .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操场、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栏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资产管理组织系统
1 .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 .各类设备、资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主任;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财产负责人为总务处主任;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
第三条 总务处协助财务部门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填写购物审批单,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程序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 添置资产经资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宿州市第二中学实物领据》,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 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 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班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开具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款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处。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另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宿州市第二中学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