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审批程序
宿州市第二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以及宿州市教体局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保障以下群体: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等。
第三条 原则上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但最终数据以市教体局下发的为准。
第二章 资金分担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出资,由市财政拨付。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三档,特困生每生每年3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2200元,一般贫困生每生每年1200元。原建档立卡学生按最高档每生每年3500元给予资助。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等级认定办法依照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审批程序 学校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14-1)》。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
2025 年1月1日